局属各机构、食品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国质检法〔2008〕5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近期进出口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把握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期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上升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加以落实,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及时调整,明确责任。进出口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切实督促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生产、经营、销售企业认真履行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五部局2008年第25号公告做好进口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㈠鉴于受三聚氰胺影响的食品范围逐渐扩大,在执行25号公告规定时,对婴幼儿配方粉、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配方粉原辅料3类食品的三聚氰胺限量按1.0ppm掌握,其他进口食品的三聚氰胺限量都暂按2.5ppm认定。对国家质检总局特别布置调查的相关食品,以食品中心方法检测限为参考。
㈡各入境口岸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现场查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调运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仓储企业整改或封存,并实施相应的后续处置;对诚信度差、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进口企业或代理,应责令其将完成现场检验检疫,并经抽样送检的所有进口食品调运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集装箱堆场或仓储企业存放,直至检测合格放行(有关企业名录另行下发);应切实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追溯、调查、封存、监督工作,并有效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整改、无害化处理、退运、销毁等的监督、核销、取证工作。
三、鉴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进一步明确了对我国出口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要求,特对相关食品出口企业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㈠出口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加强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特别是:
⒈必须依据进口国家(地区)三聚氰胺限量要求,确定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如果进口国家(地区)限量要求低于我国限量要求的,以我国限量要求为准。进口国家(地区)限量要求不明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中三聚氰胺限量要求作为企业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合同约定低于我国限量要求的,仍以我国的限量为准。
⒉必须建立有效的原辅料进厂验收和记录制度,要求原辅料供方提供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08号公告所公布的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检测结果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三聚氰胺限量要求);如果供方无法提供,企业必须按进口国家(地区)三聚氰胺限量要求进行自检或委托108号公告所公布的检测机构检验(以下简称“委托检验”),并对相关原辅料的三聚氰胺检测报告、来源、数/重量和入库日期予以记录、保存,记录应当保存2年。不合格的原辅料一律不得用于出口生产。使用进口含乳原料的须验明证书、货证相符。
⒊必须建立相关原辅料使用档案,要求清晰记录相关原辅料的来源、批次信息、入库日期、投料日期、投料量、投料生产所对应的成品批号,档案记录应当保存2年。企业据此建立食品溯源管理制度,并对使用的相关原辅料留样保存,保存期限以原辅料的保质期为准。
⒋应该通过自检或委托检验方式对出口食品按生产批实施批批检测,确保其产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经检测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应当单独堆放并有检验合格的标识。
⒌必须建立出口食品通关验放情况报告制度,将出口食品在国外的通关情况,以及在国外市场被抽检的情况及时报告给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⒍必须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国外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应该配合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不合格食品的溯源调查,负责将不合格食品由国外市场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㈡局属各机构应加强对出口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验、核查工作,重点把握:
⒈督促企业按上述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各项管理制度。
⒉在实施日常监督、监控计划时,随机抽查企业的相关原辅料,以验证其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并核查企业相关原辅料使用档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⒊核查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报告,并通过与我局检验结果的比对分析来确定企业的诚信和自检、委托检验的可信度,以此作为将来便利验放出口产品的依据之一。
⒋对于要求出口库存(9月14日前生产含9月14日)产品的企业,应要求递交以下书面保证和证据:
⑴拟出口食品符合我国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如有向其他国家(地区)转口的,还应符合其他国家(地区)标准的书面保证;如果不转运第三国或地区的,出具保证不转运其他国家(地区)的承诺;
⑵拟出口食品经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三聚氰胺”限量符合上述要求的检测合格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企业所递交的书面材料符合要求后,依据进口国家(地区)的限量要求或者合同要求,按生产批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经机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准予出口。
⒌对于要求出口9月14日后生产的相关食品的企业,应要求递交以下书面保证和证据:
⑴拟出口食品符合我国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如有向其他国家(地区)转口的,还应符合其他国家(地区)标准的书面保证;如果不转运第三国或地区的,出具保证不转运其他国家(地区)的承诺;
⑵拟出口食品经企业自检或经委托检验,“三聚氰胺”限量符合上述要求的检测合格报告;
⑶在随附单证中提供出口食品所用相关原辅料的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企业所递交的书面材料符合要求后,依据进口国家(地区)的限量要求或者合同要求,按生产批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准予出口。
⒍各机构对于企业由于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结果与我局检测结果不一致而提出的复验要求,按照《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沪检综[2008]218号)的规定执行,检测结果以我局食检中心的复检检测结果为准。
⒎出口乳与乳制品、含乳食品及其他三聚氰胺相关食品的信息报告制度:
⑴对于企业出口库存食品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每单保送的形式按报检批将出口信息报送食监处;
⑵对于企业出口9月14日后生产的食品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具通关单后,通过“出口乳制品三聚氰胺检测日报表”报送食监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关于近期做好三聚氰胺事件后续处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沪检食函[2008]341号)中有关出口库存食品一事一报制度予以取消。我局已经发布的其他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国家质检总局有专门要求或有新的规定的,以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