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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多家单位工作组共同起草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日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有望在今年内出台。这是国内首次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制定法规标准,意味着食品添加剂乱标注的现象将得到规范。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的内容包括术语定义、基本要求、强制要求等,主要目的是通过包装的说明清晰判断出食品添加剂商品是哪种食品添加剂、有什么成分组成、有什么使用要求等,防止误导使用者。以往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和产品名称等。但标什么产品名称,可不可以用俗称或英文缩写名;怎么表述,用什么样的字号、面积标示等则没有界定,留下了法规漏洞。
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开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帐,并定期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我国开展的对食品添加剂这些监管中一项重要的支持就是建立起防止欺诈行为的食品添加剂啊标签技术规范,没有准确的标识,根本不能判断用了什么、用了多少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和质量溯源就无从谈起。
该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际食品发电的相关标准文件并于国内的相关标准协调一致。该《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中避免标识误导的基本条款有: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或者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相信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有联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标识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使用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内外包装均需强制标识内容。
起草工作组表示,《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要实现对消费正确引导,防止欺诈,同时也要保护生产厂商的利益,希望在征求意见阶段,有更多的企业参与意见,加强它的可操作性。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一、任务来源
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ОО六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编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8150-Q-469”。 本项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计划2008年完成。该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64)、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完成。
二、目的和意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已经发展成为初步标准化、国际化,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体系。我国经国家批准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达l700多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产量已达328万吨,销售额345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近10亿美元。产品除在国内广泛销售外,一些品种已走向世界,在国际食品添加剂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食品添加剂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各种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其中由于添加剂标示不准确、不规范带来使用超标、违规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例如目前食品添加剂市场上的“蛋白糖”产品,其本身作为食品甜味剂使用,但如果不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则易使人误解为一种糖,有可能造成使用上的问题;另外很多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名称标识很不规范,例如某些产品标识“牛肉至尊”、“肉宝王”等名称,而不能得知其到底是何种食品添加剂,这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食品质量问题都会形成安全隐患。
目前国家不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进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管理。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账,并定期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另外,我国还逐步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正在开展的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各项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支撑就是建立起防止欺诈行为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技术规范。同时,由于标签是消费者认知添加剂的一种主要途径,我国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了解程度并不高,通过食品添加剂标签标准的制定,将为消费者认知食品添加剂提供客观、准确的指南,从消费源头倡导一种良好的氛围。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我国亟需在现有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强化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注规范。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现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981年发布了《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提出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要求。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也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通过标识标准化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我国1993年发布《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修订,其中要求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样稿应使用简体中文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并标明如下内容:“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规格、装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主要成分;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需要标明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生产单位及其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明生产国和企业名称,经销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标识要求。
我国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有明确的表述,但我国缺乏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具体要求的准则,因此,我国亟需制定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注规范
四、标准制定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与食品法律、法规协调一致的原则
本标准在表述、主要内容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在术语定义以及内容表述方面与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协调一致。
2、联系实际、遵循科学性的原则
在参考国外标准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调研分析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需求,科学地确定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实现对消费正确引导,防止欺诈;同时也保护生产厂商的利益。希望在征求意见、专家研讨阶段得到专家的指导,进一步对标准草案修改和完善。
3、主要内容与国际接轨原则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研究参考了CAC等国外的相关标准文件,如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则》等。
五、主要工作过程
1、资料收集、确定计划
标准计划任务下达后,按照项目任务计划要求,起草工作组首先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资料进行收集、消化和吸收,初步确定了工作计划,并于2007年初完成了国外有关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准、文件等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
2、组织讨论
起草工作组根据GB/T1.1-2000的要求规范标准的格式,并于2008年6月编制形成了《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标准草案讨论稿。2008年6月起草工作组内部经过认真细致的讨论,逐字逐句的推敲,对标准正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六、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和零售方式以外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等内容,
1、关于范围
本标准在国家标准委下达文件时名称为《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项目编号为20068150-Q-469)。在起草过程中根据食品添加剂标签的特点和要求,起草工作组研究讨论后认为本标准适用对象为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因此建议将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在研究分析CAC《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范围”基础上,为保持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规定了“零售”和“非零售”两种销售方式下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要求。本标准中有关范围的规定本章内容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与国内有关标准内容协调一致,本章研究参考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T 香精香料术语”等标准,与上述标准相关内容协调一致,并将这些标准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3、关于术语和定义
在本章中规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标签”、“零售”和“保质期”等术语定义。其中根据食品添加剂能够复配的特点,新增加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术语定义。有关 “零售”的定义参照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而制定;有关“食品添加剂标签”、“保质期”的定义参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制定,但鉴于食品添加剂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食用,因此将GB7718中“食用”均改为“使用”;将“消费者”改为“使用者”。
同时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中规定了“容器”、“污染物”的术语定义,但起草工作组认为在本标准术语中不需要将“容器”、“污染物”进行定义,因此建议将这个两个术语定义删除。
4、关于基本要求
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中有关通则(General Principles)的表述仅有两条,适用于国际间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对于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并不完全适用,因此在制定标准“基本要求”中,在充分研究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表述的基础上,将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中有关通则的表述纳入到“基本要求”中。
在编制4.4“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时,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增加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其余部分的表述与GB7718-2004协调一致。
5、关于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
起草工作组充分研究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中“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的主要内容并结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标示内容”的内容,,形成本部分的内容。
在5.1部分中:
5.1.1.1“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部分的编制与GB7718协调一致,同时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对标签的要求,增加“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内容。
在5.1.1.2.1“当GB2760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中,将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中“法典”的表述,替换为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5.1.1.2.2、5.1.1.2.3和5.1.1.2.4 部分参照GB7718中5.1.1.2修改制定。
在5.1.1.3“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标识在GB2760中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中有关复合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规定,充分考虑了食品添加剂复配的特点。
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中规定应标识食品添加剂的真实属性。因为有些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化学名称英文缩写来标识,因此在本标准中,为了更便于理解和应用,在5.1.1.2.3“当“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的表述中,增加“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的要求。
5.1.1.3.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应根据GB2760按功能分类给予具体命名,一般可分类和命名为复合营养强化剂、复合防腐剂、复合抗氧化剂、复合着色剂、食用香精、复合护色剂、复合增稠剂、复合乳化剂、复合甜味剂、复合酸味剂、复合增味剂、复合品质改良剂、复合膨松剂、复合凝固剂、复合凝固剂、复合消泡剂等。”中的复合添加剂功能划分按照GB2760中食品添加剂不同功能分别制定。
按照国际惯例,香精香料的具体成分名称可以保密。在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中,有关香精香料的表述为4.1(C)“混合调味料不必给出每种调味料的名称。可以使用一个大概的“调味料”,并带有调味料种类的一个真实说明。并且“调味料”也可以使用“天然”、“同天然一样”“合成”或这些字的组合来定性说明。本条不适用与风味改良剂(flavour modifiers),但适用“香料”或“香辣调味料”之类的一般描述。”在保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下,起草工作组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增加了5.1.1.3.5“食用香精不必列出单体食用香料的名称。”和5.1.1.3.6“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使用“天然”、“天然等同”、“合成”或这些字的组合来定性说明。”有关香精香料的内容表述。
5.1.3.2 在保持与国内有关净含量标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参照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增加了片剂食品添加剂的计量规定。
5.1.7“警示标识”和5.1.8.3“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内容分别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的要求协调一致。
5.1.8“其他强制标示内容”的制定,与GB7718协调一致,同时根据食品添加剂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和使用范围的特点,增加5.1.8.5 “零售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量。”的规定;
除上述说明的内容外,5.1部分的其他内容按照GB7718中的表述而制定。
5.2部分与GB7718协调一致。
6、关于零售方式以外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
本部分内容参照标准中第5章的内容修改而成,修改原则参照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第5章的要求。
6.1.3.2 部分中将5.1.3.2中b部分进行了修改,并将5.1.3.2中d部分内容删除。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标准在研究分析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充分依据我国国情而制定,符合我国表述方式:
(1)本标准主要依据CAC《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主要是向食品法典委员会及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专家联合机构和磋商会提供指导。 因此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对表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表述方式,使其从格式到内容更符合标准的我国表述习惯。
(2)起草工作组内部研究认为,虽然本标准参考了Codex Stan 107-1981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且标准文本框架与其一致,但其中内容及表述主要参照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3)食典委的工作是一种国际行为,有些工作或工作方法涉及世界不同国家地区,本标准中对这部分内容也进行了删减。
八、主要参考文献
1. CODEX STAN 107-1981 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FOOD ADDITIVES WHEN SOLD AS SUCH
2.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4. 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包装通则》
5. GB13432-200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7. GB 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8. GB/T 14156-1993《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9. GB1343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10.《食品安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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